现对《市对区(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09年,我市调整了市对区(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终止了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市与区(开发区)财政收入的历史,进一步规范了税收秩序,对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该体制已运行了12年,受宏观经济环境变化、“营改增”税制改革、行政区划变更等因素影响,逐渐显露出一些弊端和问题,尤其是建筑安装房地产行业税收混库问题较为严重。为解决现行体制存在的问题,推动两区均衡发展,激发两开发区发展经济引擎作用,起草了本《方案》。
二、主要内容
《方案》主要做出以下四方面调整:
(一)调整企业划分。原体制中市属企业32户调整保留9户,其余按照企业注册地下放至各区(开发区)。
(二)调整收入分配比例。将建筑安装房地产行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调整为市级收入;将建筑安装房地产行业外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市与区五五分成调整为三七分成,城市维护建设税市与区六四分成调整为三七分成;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市与区五五分成调整为三七分成;将资源税、环境保护税调整为区级收入;将个人所得税、契税、教育费附加收入等市级收入调整由红开区入库,通过年末结算收回。
(三)调整增收激励机制。对两区上划市共享收入比上年增长部分,市级全额返还;对两开发区新上工业项目上缴的土地转让契税,市级全额返还。非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出让收入,剔除按国家和省规定计提的教育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土地收益基金后,市级按20%对区返还,按100%对开发区返还。
(四)调整其他内容。本方案重新调整了资金留解比,建立均衡性转移支付制度,明确以后年度新增企业税收按照属地入库,国家、省投资兴办以及市招商引资新建的重、特大项目税收分成由市政府一事一议等事项。
三、积极意义
《方案》重新确定了市对区(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企业划分、财政收入划分、激励约束机制等,并将国家、省、市出台的相关政策一并在新体制中予以确定,解决了两区间收入混库、开发区收入规模小、征收奖励机制失效等问题,进一步调动区(开发区)发展经济、当家理财的积极性,能够较好地保证市、区两级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相关链接:市对区(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