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吉林省人民政府网   四平市人民政府网
信息报送    站群导航      登录        注册   
关闭

市直

区(县)

双辽市人民政府 梨树县人民政府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

首页>>政策法规>>政策法规

四平市财政局   2021-05-14   来源:四平市政府网站
市对区(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营改增”等一系列税制改革精神和实施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进一步规范市对区(开发区)的财政分配关系,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国家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工作部署,从四平市区两级财政运行实际出发,按照分税制的要求,明确划分市区两级财政收入范围,为促进财政收入同步增长、区域协调发展,实现四平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创造条件。

  二、总体目标

  进一步调动区和开发区发展经济、当家理财的积极性,规范区和开发区财政运行机制,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较好地保证市区两级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三、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按分税制划分财力的原则。

  二是坚持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原则。

  三是坚持保证既得利益原则。

  四是坚持规范统一、操作简便原则。

  四、主要内容

  (一)区域和企业划分。

  铁东区、铁西区、四平经济开发区和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区域划分与原体制保持不变,按照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域从各区(开发区)入库。保留市属企业9户,分别为: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平卷烟厂、四平金士百纯生啤酒集团有限公司、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四平供电公司(含城郊供电公司)、四平宏宝莱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四平金钢钢铁有限公司、吉林省艾斯克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四平电厂(含电厂所有企业)、吉林省烟草公司四平市公司、四平昊华化工有限公司。市属9户企业收款国库不变,除中央和省分享的收入,其余收入均为市级收入,通过年末结算扣回。

  (二)税收收入划分。

  除中央和省级收入,其他税收收入划分为:市级固定收入,市与区(开发区)共享收入,区(开发区)固定收入三部分。

  1. 市级固定收入。车船税,金融保险行业缴纳的增值税25%部分,建筑安装房地产行业缴纳的增值税25%部分、企业所得税24%部分、城市维护建设税100%部分。

  2. 市与区(开发区)共享收入。

  (1)增值税25%部分(除市级固定收入)市与区(开发区)按3:7分享,即:市分享7.5%,区(开发区)分享17.5%。

  (2)企业所得税24%部分(除市级固定收入)市与区(开发区)按3:7分享,即:市分享7.2%,区(开发区)分享16.8%。

  (3)城市维护建设税(除市级固定收入)、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市与区(开发区)按3:7分享,即:市分享30%,区(开发区)分享70%。

  3. 区(开发区)固定收入。资源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环境保护税70%部分、其他税收收入(除已停征的营业税尾欠,营业税尾欠25%部分市与区(开发区)按5:5分享)。个人所得税、契税为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收入。

  (三)非税收入划分。

  1. 按照市与区(开发区)事权划分和征收机关隶属关系对应缴库级次征收入库。

  2. 地方教育费附加收入、水利建设专项收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为市级收入。教育费附加收入为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收入。

  3. 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转15%作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属于市级收入,区(开发区)分享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划转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通过结算上解市级财政。

  (四)体制补助(上解)及资金留解。

  1. 以2019年为基期年,按照保证各区(开发区)既得利益的原则,核定体制补助或上解基数。

  2. 开发区体制收入资金留解。四平经济开发区和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体制收入的资金留解比例,按照基期年(体制收入-上解收入)/体制收入的比重,确定四平经济开发区资金留解比为45%、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资金留解比为6%,由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按留解比例直接划解。

  (五)激励机制。

  1. 区上划市共享收入比上年增长部分,市级全额返还。

  2. 开发区新上工业项目上缴的土地转让契税,市级全额返还。

  3. 非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出让收入,剔除按国家和省规定计提的教育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土地收益基金后,市级按20%对区返还,按100%对开发区返还。

  五、其他事项

  (一)建立均衡性转移支付制度,将人均财力、常住人口、公共服务面积等作为均衡性转移支付分配的因素,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将两区支出差异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

  (二)以后年度新增企业税收按照属地入库。如受客观环境限制企业落户区域与引进方不一致,税收分成由落户方与引进方协商确定,市财政通过年终结算办理。国家、省投资兴办以及市招商引资等重、特大项目,税收分成由市政府一事一议确定。因产业转移落户我市的域外企业,税收分成由市政府与企业迁出地协商确定。

  (三)企业跨区整体搬迁或兼并、重组,企业税收实行属地征管,按照搬迁前一年纳税额由市财政部门按基数划转财力。

  (四)原定对企业的扶持奖励政策,仍按原渠道负责兑现。新出台的涉及税收或非税收入的优惠政策,除市政府明确财政分级负担的,其他按“谁给政策、谁负责兑现”的原则办理。

  (五)新体制执行中,如遇到国家和省重大财税体制或政策调整,相应进行调整。

  (六)本次财政管理体制调整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暂定五年。《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对区和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四政发﹝2009﹞19号)同时废止。

  (七)本方案涉及的有关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相关链接:关于《市对区(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