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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财政局行政许可清单

来源:四平市财政局  2024-10-29


四平市财政局行政许可清单
序号 实施主体 事项名称
(主项)
事项类别 行使层级 设定依据 备注
1 四平市财政局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行政许可 市级、县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主席令第二十一号,2024年6月28日予以第三次修改)第三十四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依法采取下列一种方式组织本单位的会计工作:(一)设置会计机构;(二)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岗位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三)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四)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方式。国有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2.《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2月16日财政部令第80号,2019年3月14号财政部令第98号予以修改)第二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第三条第一款: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14项: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初审:刘海波  复审:耿忠立  终审:孙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