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次性告知单
项目名称: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主席令第二十一号,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条。
2.《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2月16日财政部令第80号,2019年3月14号财政部令第98号予以修改)第二条第二款。
办理范围: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办理条件:(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二)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
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并由代理记账机构自主评价认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仅在一个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
记账业务的人员。注: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仅在一个代理记账机构从事
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
申报材料:1.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告知承诺书
2.吉林省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申请表;
3.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加盖公章);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省定时限:1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跑动次数:1次
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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