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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委托公告

来源:四平市财政局  2022-01-28

  委托单位:四平市财政局 

  受委托单位:四平市罚没管理办公室 

  为贯彻中央、省、市关于进一步深化财政监督管理要求,充分调动财政监督管理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监督管理执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罚没财务管理办法》、《吉林省罚没和扣押财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市财政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决定落实财政监督管理委托执法工作,将财政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职权委托给四平市罚没管理办公室。 

   一、委托执法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罚没财务管理办法》、《吉林省罚没和扣押财物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二、财政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委托的职责范围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罚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市本级具有行政执罚职能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罚没管理工作; 

  (三)指导所属市(区)的罚没管理工作,汇总罚没收入相关报表; 

  (四)负责对罚没款、扣押款实行“专户收缴、专户管理”及相应的退还、缴库工作,确保罚没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机关应当监督、指导受委托组织依法行使委托的行政处罚权。 

  (二)委托机关应当对受委托组织在委托的范围内实施的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委托机关对受委托组织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委托机关可以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并依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情节严重的,委托机关可以暂时终止部分或全部委托。 

  (四)受委托组织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五)受委托组织应当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并接受委托机关的监督和指导。 

  (六)受委托组织应当在立案、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向委托机关汇报,由委托机关审查同意后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在委托机关备案。 

  (七)受委托组织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第三人。 

  (八)受委托组织超越委托范围的行政行为,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九)委托权仅在委托期限、委托范围内有效。 

   四、委托期限 

  从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止 

  四平市财政局 

  2022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