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精神,严格依法行政,提高财政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9〕39号),按照《四平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四办发〔2019〕22号)要求,结合财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我局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的范围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检查四类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 财政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五条 事前公示内容主要是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第六条 事中公开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省政府统一颁发的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二)行政许可、行政确认事项主动公示服务指南、联系方式等内容。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等内容。
第七条 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单位名称、许可类别、许可项目、许可时间、有效期限等。
(二)行政确认。行政确认相对人、确认结果等。
(三)行政检查。要区分情况依法及时公开检查对象、检查事项、检查结果等情况。
(四)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等。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不予公开:
(一) 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 事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 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
和社会稳定的;
(四)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九条 公示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政府文件、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网络平台主要包括政府和部门门户网站、互联网+监管、信用信息系统等。
政府文件主要包括政府公报、信息简报、法规文件汇编等。
新闻媒体主要包括新闻发布会、听证会、报刊、广播、电视等。
办公场所主要包括办事大厅、服务窗口信息公开栏等。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十条 财政行政执法事前公示的内容,由局税政法制科会同各有关科室、单位确定,由税政法制科会同局办公室、信息中心统一公开。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报税政法制科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十一条 财政行政执法事后公开,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由局内各执法科室、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向社会公示。各类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涉及双随机抽查的,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 公开期限: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十三条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局各执法科室、单位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本科室、单位财政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四条 公示信息的审核、推送、发布。局内各执法科室、单位负责各项执法信息的审核、推送。办公室、信息中心及相关单位根据不同公示载体的日常管理权限发布相关信息。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