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财国资〔2026〕177号
四平市救助管理站:
你单位《关于土地出租的请示》已收悉,根据《四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单位将位于102国道四平市南出口西侧的国有土地(土地使用证号:四国用[93籍]字第07-0001号),实测两部分面积分别为2935.32㎡、14522.29㎡,合计17457.61㎡的土地进行出租,应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符合《拍卖法》规定的拍卖机构及国家指定的其他场所等合法渠道,按评估价格进行公开竞价。
相关交易信息应同步共享至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出租资产信息及时录入系统,出租收入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此复。
四平市财政局
2026年8月27日
(初审:董月 复审:耿忠立 终审:刘禹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