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财国资〔2021〕411号
四平市建筑工程和质量检测中心:
你单位《关于四平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资产处置的申请》收悉;依据《四平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规定》(四政办发〔2017〕101号)及《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四平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资产处置的批复》(四住建函[2021]153号)文件要求,经研究,同意你公司将以物抵费的房产(详见检测中心闲置产权明细表)评估后,经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处置。
特此批复。
附件:检测中心闲置产权明细表
[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