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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财政局   2019-03-18   来源:吉林省财政厅网站
省财政厅王立东副厅长解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的政策

  吉林省政府新闻办于2019年1月22日(星期二)上午10时在省政务大厅新闻发布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中省财政厅王立东副厅长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进行解读。

省财政厅王立东副厅长:

  最近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可以说优惠很多、力度很大。比如说: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100万元到300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25%和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是最有操作空间的是:国家授权地方,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地方税种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我省按上限50%减征,优惠力度最大、含金量最高,让企业和人民群众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充分体现省委、省政府坚决支持民营经济大发展的信心和决心。

  下一步我们将加大宣传力度,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共同做好税费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让国家出台的税费优惠政策广为人知,让纳税人真正享受政策红利。

  同时,配合税务部门做好政策落实的督查工作,主动做好同税务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保持渠道畅通,及时掌握相关信息。对具体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积极采取措施予以解决,确保政策落地。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就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第二条第(一)项关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调整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投资,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2019年1月1日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自2019年1月1日起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六、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同时废止。

  七、各级财税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充分认识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的重要意义,切实承担起抓落实的主体责任,将其作为一项重大任务,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筹划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到位。要加大力度、创新方式,强化宣传辅导,优化纳税服务,增进办税便利,确保纳税人和缴费人实打实享受到减税降费的政策红利。要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对政策执行中各方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意见建议,要及时向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反馈。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9年1月17日        

   相关链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http://cz.siping.gov.cn/zcfg1/zcfg/201901/t20190121_2728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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