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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财政局   2017-05-23  
关于印发《四平市信访救助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的通知

四财行[2017]70号

 

市委各部、委、室,市政府各委、办、局和直属机构,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市委和市工商联、各区财政局:

  为加强信访救助资金的管理,切实发挥信访救助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将《四平市信访救助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平市信访救助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

  

                                                                     四平市财政局 中共四平市委四平市人民政府信访局

                                                                                       2017年4月17日

附件:

  四平市信访救助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四平市信访救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修订本)、《信访条例》(2005年5月1日施行)、《吉林省省级信访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及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年度信访救助资金由上年度省分配补助救助资金、市本级配套信访救助资金(该资金按照上年度省分配补助救助资金与市(4:6)的比例由市财政追加资金投入)和用于信访维稳的市长专项资金(信访维稳专项资金)组成(以下简称“资金”),主要用于信访人的合理诉求、解决信访重点疑难案件,对生活确有困难的信访人进行必要的救助(省分配补助救助资金不包括涉法涉诉信访事项)。

  第三条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兼顾、科学安排、依法规范、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分配使用、执行和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资金管理使用必须坚持“四个签字、一个承诺”制度,即申报、审核、审批、拨付四个环节负责人签字,信访人与责任单位签订息诉息访承诺书,落实“谁用谁负责”。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审核、批复年度资金项目预算;

  (二)根据审定的项目预算下达年度项目资金;

  (三)配合市信访局组织开展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四)配合市信访局监督检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七条 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作为资金管理的主体和责任人,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和办法,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资金使用责任主体,完善资金管理机制,并提出绩效目标;

  (二)按照预算管理要求,提报年度资金预算和资金分配方案;

  (三)审核涉事部门的资金申请资料;

  (四)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调度统计和日常跟踪检查;

  (五)按照规定向省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市财政局报送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原则

  第八条 资金使用范围

  (一)信访人诉求符合政策规定,但责任主体缺失或责任主体无能力按有关规定解决的信访问题;

  (二)信访人诉求合理,但没有明确规定或客观条件不具备一时难以解决,信访人生活特别困难,且属于民政部门救济范围之外或救济措施难以落实的信访问题;

  (三)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和人事分离、人户分离、人事户分离等涉及多个责任主体且诉求合理的信访问题;

  (四)信访案件性质独立,政策界限明确,不涉及群体性攀比的信访问题;

  (五)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疑难信访问题。

  第九条 资金使用原则

  (一)为保证我市政治经济社会稳定,资金主要用于解决市直部门信访问题,未申报省级信访救助的案件由市级信访救助资金承担,特殊情况下,省级信访救助资金和信访维稳的市长专项资金(信访维稳专项资金)可适当用于解决各县(市)区确实没有能力解决的案件;

  (二)坚持“谁用谁负责”。明确责任主体,规范资金管理,理顺资金渠道,防止虚报冒领;

  (三)坚持突出重点,严控使用范围。严格甄别信访案件,规范案件申报和审批流程,注重工作实效;

  (四)坚持“少用慎用”、“限额发放”和“单次救助”,既要推动“事要解决”,又不致引起攀比,引发新的矛盾;

  (五)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

  (六)坚持息诉息访,使用资金解决信访问题,要一次处理到位,信访人必须承诺全部信访问题息诉息访,特殊情况下可分期发放。

第四章 资金的申报、审核和审批

  第十条 资金的申报要求

  (一)各信访事项申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根据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下发的资金申报指南,做好资金申报工作。如遇特殊情况,可采取急事即办、一事一议的办法组织个案申报。申报材料包括:资金申请综合报告、申报书、会议纪要、资金案件卷宗、资金使用统计表、明细表等(有关规范文书附后);

  (二)资金的管理使用要有明确的责任主体和责任人。申报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采取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资金。

  第十一条 资金的审核程序

  (一)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审核市直申报的资金案件,并形成审核报告对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负责。

  (二)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审核的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二条 市本级资金的审批程序

  (一)信访案件使用资金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由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领导会同事涉单位领导集体例会研究审批;

  (二)信访案件使用资金10万元以上的,经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领导会同事涉单位领导集体例会研究通过后,报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审批。

  第十三条 资金的给付要综合考虑事涉单位信访积案化解情况、信访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等因素,与各事涉单位申报使用资金案件的存量情况相联系,进行审批。省分配补助救助资金发放工作应于每年6月份前完成。

第五章 资金的拨付发放

  第十四条 省分配补助的救助资金到账后,先由市财政按照4:6的比例将市级资信访救助金列入预算,凡经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领导会同事涉单位领导集体例会研究审批或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审批通过的资金案件,市财政局需在30日内将救助资金拨付到申报单位,无特殊情况下,申报单位需在资金到账后15日内向被救助信访人发放。

  第十五条 履行发放手续。发放资金时,要采取银行卡的方式进行发放,发放单位需开具资金领取收据、责成被救助信访人签署领取资金息访承诺、留取影像资料。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应当监督资金使用单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于下一年度6月底前向省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市财政局提交上一年度资金使用和执行情况,并抄送市审计局。

  第十七条 对救助资金管理和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和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对市直各部门和县(市)区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考核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分配和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资金案件的信息录入和归档立卷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全面掌握本级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信访案件的解决情况,及时将上级分配补助的救助资金使用情况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信访积案数据库”的子库“专项资金数据库”, 作为上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认定工作成果的依据。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各申报单位要做好资金案件的建档立卷工作,凡使用救助资金解决的信访问题都要逐案建立卷宗,做到格式规范,材料齐全,手续完备。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财政局和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和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四平市财政局、中共四平市委四平市人民政府信访局《关于印发<四平市信访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四财行[2015]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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