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农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保障农业财政资金安全,提高资金管理使用效益,现制定《四平市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平市财政局
2017年11月7日
附件:
四平市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财政农业(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安全化、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预算法》《会计法》《吉林省预算审查监管条例》,依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财政资金与项目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农业(扶贫)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我市农业经济发展,支持农业生产结构调整,支持扶贫工作,实现专项政策和专项工作目标等省下达的中央、省,市级财政安排的各项农业(扶贫)政策等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本级专项资金的设立、分配、执行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应当遵循责任分工明确,科学使用合理,确保安全规范,注重实用绩效为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本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在专项资金管理方面的职责:
(一)按照我省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负责建立健全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和办法。
(二)负责由财政部门主导申报的国家、省相关项目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业务主管部门上报的项目相关资料合规性,审核无误后,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上报省财政厅。
(三)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积极开展对专项资金财政管理职责的审计检查。
(四)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开展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工作。
(五)依据项目实施部门专项资金拨付申请及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及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国家、省、市专项资金,并对支出专项资金实施财政监督管理。
(六)组织开展专项资金执行期满资金结余或因其他原因项目撤销未使用专项资金的清算回收。
(七)对省下达国家、省及市财政安排的扶贫资金,如无特殊情况,必须在收到省文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送达市发改部门立项分配。并在收到发改部门立项分配方案通知后及时下达到相关区财政部门,由其送达区发改部门执行。
(八)配合由业务主管部门主导立项的专项资金项目申请、立项,按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情况进行实地审核,对不符合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规定、范围、要求的不予申报。
(九)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市发改委、农业、林业、水利部门(以下简称市发改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在专项资金管理方面的职责:
(一)按上级部门当年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及批复,负责本部门的专项资金立项、可研、论证和风险评估、申报,提出绩效目标。
(二)业务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主体和责任人,负责制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流程,明确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责任主体,完善制定本部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责任制度。
(三)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和预算管理要求,市发改部门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已送达通知的扶贫专项资金指标及农业专项资金指标及早制定立项方案及资金分配方案,并报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支出指标。
(四)沟通协调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及时向业务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进度申请及相关资料,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申请拨付专项资金。
(五)按照省相关部门专项资金项目批复及项目资金使用完成情况,按上级要求组织开展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考评工作。
(六)对各类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调度统计和日常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业务主管部门直接使用的专项资金严格进行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
(七)按照规定,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和完工情况需向财政部门报送国家、省、市专项资金使用完成情况报告。
(八)按照《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及采购、招标、评审标准,严格执行各类专项资金使用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程序。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项目建立与申报
第七条 建立项目库
(一)市发改部门及业务主管部门应提早谋划下一年度的扶贫专项资金、农业专项资金项目,建立项目库储备,实行项目备选管理。
(二)对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应按照“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区分轻重缓急的原则进行有序排列,确保重点项目优先安排上报。
(三)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上级制定的当年有关项目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及办法,负责沟通协调,指导相关项目单位组织项目申报。涉及区级项目的要由乡、镇申请并报区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立,联合行文报市业务主管部门及市财政部门,各区业务主管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对其所申报的项目真实性、可行性负责。
(四)专项资金项目单位应按照上级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要求标准、范围严格填报项目基本信息、背景、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资金来源预算、经济和社会生态效益等内容。
(五)市各业务主管部门项目审核机构负责对区级及本级申报项目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审核无误后报本部门领导审定后,编报项目计划文本,经公示无异议后,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联合行文报经市政府主管领导同意后上报,项目一经上级下达,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政府采购办法、招投标等程序组织实施。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拨付
第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申报
(一)依据省下达的国家、省以及市本级投入的专项资金性质。其使用原则必须坚持按照上级文件指标规定用途、范围、标准及文号指标,按规定项目专款专用,严禁串项、打捆使用。
(二)项目单位在申请使用专项资金时,须出具单位资金使用申请报告,工程项目类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单位须同时出具工程进度报告、工程批复文件、项目协议(合同)书、招投标书、资金来源文件、工程价款计算表,工程进度付款证书、完工工程汇总表等相关资料。
(三)任何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凡符合政府采购范围内的,必须按政府采购、招投标、预决算、评审程序办理。
(四)申请拨付灾害性专项资金,须提供上级灾害损失批准文件及相关资料。
(五)专项资金拨付(无法进行集中支付的除外)一律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办理。
(六)政府采购项目,完工后须由相关项目实施单位出具相关完工资料到财政部门政府采购办公室办理拨付资金手续。以采购办出具的拨款凭据到农业科室办理拨款。
(七)财政部门严格审核申请拨款相关资料,需要到工程建设实地验审的必须实地验审。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期限与管理
(一)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四平市实际,专项资金使用期限暂按不得超过二年计算,专项资金到期后尚未使用的,由财政部门收回。
(二)专项资金使用一年未完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的,年度终了做专项资金结转处理。
(三)专项资金支出按规定形成国有资产的,应当及时办理决算评审验收,进行产权、财产物资移交,办理登记入账,并按规定纳入单位资产管理。
(四)业务主管部门及项目施工单位年度终了,应报市财政部门当年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并抄送审计机关等部门。并接受审计、监察机关的审计检查,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申报、分配、使用等情况的信息公开制度,细化公开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财政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按国库集中支付及相关规定拨付专项资金,不得无故拖延、滞留专项资金拨付。
(六)专项资金使用实行“以奖代补”方式的,财政部门应依据专项资金用途和预算安排预拨部分项目资金,待项目完工并经考核验收后拨付剩余资金,对不符合奖补条件的,由财政部门收回预拨专项资金。
(七)对无故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专项资金使用,未经批准擅自调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额度,变更项目内容的,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国家财政专项资金的,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按规定责令整改,通报批评,依法依规处理,直至报告相关法纪部门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