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四平市财政局认真落实省财政厅要求,调整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分成缴库的比例。在扣除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比例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教育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后,将原有的“由省财政分成20%”的比例政策调整为“由市县级财政全额享有”。近两年来,上缴省级分成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收入每年都在5400万元以上,政策调整后,有利于保障开发区多结算收入,同时也提升全市土地出让收入资金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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