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8-03  责任编辑:教科文科专项资金     

 

吉财教〔2016〕495号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教育局,长白山管委会、公主岭市、梅河口市财政局,教育局:
    为规范和加强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222)和《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预[2016]156号)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教育厅
2016年4月15日
 
附件:
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以及中央财政补助地方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提高幼儿资助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预[2016]156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5]222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以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用于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资金,以及中央财政补助我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要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安全规范、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教育厅共同管理。
    (一)省财政厅主要职责:
    1、负责资金管理政策制度的制定与调整。
    2、组织补助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根据省教育厅提供的学前教育等相关基础数据和年度资金分配建议,按照政策规定测算资金需求,安排补助资金年度预算,及时分配下达。
    3、会同省教育厅开展补助资金使用的绩效管理工作。
    4、做好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5、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的其他职责。
    (二)省教育厅主要职责:
    1、配合省财政厅认真做好补助资金政策制度的制定、调整,提出项目资金使用绩效管理目标。
    2、按照预算管理要求,提出年度补助资金支持重点和分配建议。负责审核确认并向省财政厅提供学前教育相关基础数据。
    3、调度统计补助资金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等完成情况,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等情况的信息公开工作。
    5、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市(州)县(市)财政、教育部门主要职责:
    1、制定补助资金具体管理实施细则,明确目标任务、管理责任、资金申报、审核拨付和绩效管理要求;加强基础信息管理,确保向上级部门提供的幼儿信息、幼儿园基本情况、幼儿教师信息等数据真实准确。
    2、认真做好项目筛选、审核、申报等工作,建立项目库,对补助资金支持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可行性负责。
    3、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并落实本级财政安排的资金,做好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等情况的调度和监督检查。
    4、做好本区域内补助资金支持项目的验收和资金使用绩效考评、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五条中央财政补助我省的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第三章资金设立和调整
 
    第六条资金设立。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吉林省学前教育条例》等政策规定设立。
    第七条资金调整。依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相关规定予以调整。
 
第四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八条补助资金分为两类,即“扩大资源”类项目和“幼儿资助”类项目。前者用于补助地方多种渠道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后者用于补助地方健全幼儿资助制度。
    (一)“扩大资源”类项目资金扶持范围
    1、支持在农村和城乡结合部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
    2、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
    3、改善公办幼儿园办园条件。
    4、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城市街道、农村集体举办的幼儿园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
    5、支持学前教育“公建民营”试点。
    6、支持幼儿园教师培训。幼儿园教师培训资金使用范围,按照《吉林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中小学教师培训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教[2014]542号)相关规定执行。
    7、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其他重点项目等。
    (二)“幼儿资助”类项目资金支持范围
    用于资助普惠性幼儿园在园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
    第九条补助资金严禁用于偿还债务,严禁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严禁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五章资金申报和审核
 
    第十条各市(州)县(市)教育、财政部门根据补助资金的支持方向,务于每年2月10日前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上报补助资金申报材料。具体包括:
    (一)上年度工作总结: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本级财政投入情况。
    (二)当年工作计划:工作目标任务,资金绩效目标,申请补助资金和本级资金安排计划。每年2月15日前,省教育厅应将各市(州)县(市)上报补助资金申报材料梳理汇总,连同用于因素法分配资金的相关基础数据一并送省财政厅。
    (三)用于学前教育“公建民营”试点资金的申报,按省财政厅、教育厅联合制定的《关于开展公建民营普惠性幼儿园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暂行)》(吉财教[2015]795号)要求执行。
    (四)“幼儿资助”类项目资金的申报,按省财政厅、教育厅、民政厅和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制定的《吉林省学前教育资助管理办法》(吉财教[2016]226号)要求填报。
    第十一条市县教育部门和财政部门应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申报材料,逾期不提交,视同自动放弃申请补助资金。
 
第六章资金分配
 
    第十二条市县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进行分配。
    (一)“扩大资源”类项目资金
    1、对支持在农村和城乡结合部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的项目,要根据项目规划和特点,主要选取新建、改扩建面积,补助标准,在园幼儿数和人均可用财力等因素。
    2、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的项目,要根据项目规划和特点,主要选取所扶持民办幼儿园数量,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数和社会力量投入(主要是民办幼儿园创办者投入、社会各界捐赠等)总量等因素。
    3、对支持改善公办幼儿园办园条件的项目,主要选取幼儿园所数、班级数、在园幼儿数和教职工人数等因素。
    4、对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城市街道、农村集体举办的幼儿园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的项目,主要选取幼儿园所数、班级数、在园幼儿数和教职工人数等因素。
    5、对支持学前教育“公建民营”试点项目,采取项目法分配资金,主要依据各市(州)、县(市)以往上报的项目开展情况,以及项目预算编制和本级财政资金投入情况等进行分配。
    6、对支持幼儿园教师培训项目。采取项目法分配补助资金,主要依据省教育厅提供的幼儿园教师培训计划和经费预算等进行分配。
    7、对各地学前教育改革和管理的项目,主要选取市县推进学前教育综合改革进展情况、省财政拨付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和地方投入情况、相关制度建设情况等,并参考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材料上报是否及时等因素。
    (二)“幼儿资助”类项目资金。
分配补助资金时,主要依据受助幼儿数、资助标准和资金分担比例等因素。
 
 
第七章资金拨付和使用
 
    第十三条每年10月31日前,省财政厅提前下达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算数;省人代会审查批准年度预算草案后60日内,省财政印发当年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预算文件,同时抄送省教育厅。其中,分配下达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文件后,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四条市县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在收到上级预算文件后30日内,将资金分配落实到具体项目或幼儿园,资金分配结果应当同时录入学前教育相关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下达预算的科目和项目执行,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确需变更调整的,市县财政部门在不改变资金类级科目用途的前提下,结合本级资金安排情况,加大整合力度,将支持方向相同、扶持领域相关的专项转移支付整合使用,报同级政府批准后,逐级上报省财政厅和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补助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严禁违规将补助资金从国库转入财政专户,或支付到预算单位实有资金银行账户。
    第十七条补助资金依法应实行政府采购的,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采购。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因情况特殊需要上级主管部门集中采购的,应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八条年度未支出的补助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补助资金支出按规定形成国有资产的,应及时办理决算验收,进行产权、财产物资移交,办理登记入账手续,纳入单位资产管理,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第八章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补助资金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专门建账核算,合理、合规、高效使用资金。要建立补助资金项目的立项、申报、审批、使用和绩效管理档案,自觉接受财政、教育、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各市县要建立健全补助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制度。每年2月10日前向省教育厅、财政厅报送年度补助资金使用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安排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省教育厅对补助资金扶持项目执行情况实施跟踪管理,每年2月15日前,将上年度全省补助资金执行情况的书面材料送省财政厅。
    第二十三条各级财政、教育等部门要建立健全补助资金的申报、分配、使用等情况的信息公开机制,细化公开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建立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确保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对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执行期5年(2016-2020年)。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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