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中小学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04-01  责任编辑:四平市财政局教科文科     

 

吉财教〔2016〕517号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教育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教育局:
    为加强我省中小学教育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教育部《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预〔2016〕156号)等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制定了《中小学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小学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教育厅
                                    2016年6月16
 
附件:
中小学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中小学教育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省基础教育均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教育部《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预〔2016〕156号)等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育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省级财政设立,用于支持中小学教育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管理严格遵循“城乡统一、重在农村,责任清晰、合理分担,客观公正、规范透明,注重实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补助资金由财政、教育部门共同管理。
    (一)省财政厅主要职责:
    1、负责补助资金政策制度的制定与调整。
    2、组织补助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省财政厅根据省教育厅提供的学生人数、教师人数等相关基础数据和年度资金分配建议,按照政策规定测算资金需求,安排补助资金年度预算,及时分配下达。
    3、做好补助资金使用的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4、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的其他职责。
    (二)省教育厅主要职责:
    1、配合省财政厅做好补助资金政策制度的制定、调整,提出项目资金使用绩效管理目标。
    2、按照要求提出年度补助资金支持重点和分配建议;负责审核汇总各市(州)县(市)学生、教师等相关基础数据,经确认后及时提供;认真组织项目申报,做好合规性、可行性审核、论证和筛选。
    3、调度统计补助资金项目的实施、资金使用情况;负责补助资金绩效考评;做好日常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按照相关规定做好项目和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等情况的信息公开工作。
    4、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市(州)县(市)财政、教育部门主要职责:
    1、制定补助资金具体管理实施细则,明确目标任务、管理职责、资金申报、审核拨付和绩效管理要求;加强基础信息管理,确保学生学籍信息、学校基本情况、教师信息等数据真实准确。
    2、认真做好项目筛选、审核、申报等工作,建立项目库,对补助资金支持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可行性负责。
    3、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并落实本级财政安排的资金,做好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等情况的调度和监督检查。
    4、做好项目验收和资金使用绩效考评、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三章 资金设立和调整
    第五条 资金设立。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意见》(教基一[2013] 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制定的吉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推进计划试点方案的通知》(吉政明电[2012]27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落实2013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对在连片特困地区工作的乡村教师给予生活补助的通知》(教财函[2013]106号)、《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实施意见》(吉教联字[2012]12号)、《吉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等政策规定设立。
    第六条 资金调整。依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相关规定适时予以调整。
第四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以及财政部、教育部相关要求,确定支持重点。补助资金采用因素法进行分配。
    (一)落实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1、落实 “两免一补”政策。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国家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执行。
    (1)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含出版发行少数民族文字教材亏损补贴);免费提供地方教科书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补助资金的分配,由省财政厅根据省教育厅审核汇总的各市(州)县(市)购买教科书数量、分年级标准和实有在校生人数等因素核定。
    (2)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照55比例分担,地方负担部分由省和市(州)县(市)按照55比例分担。补助资金的分配,由省财政厅根据省教育厅审核提供的各市(州)县(市)义务教育寄宿生人数和寄宿生贫困面、补助标准和资金分担比例等因素核定。
    (3)从2017年春季学期开始,向城市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推行部分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对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给予生活费补助,补助标准与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相同。补助资金的分配方法同上。
    2、核定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小学年生均600元、初中年生均800元),并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和取暖地区学校补助水平。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64比例分担,延边州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县(市、区),由中央和地方按82比例分担;地方负担部分由省和市(州)县(市)按照64比例分担。补助资金的分配,由省财政厅根据省教育厅审核提供的义务教育在校生人数、寄宿生人数、补助标准、资金分担比例等因素核定
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是指用于保障义务教育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活动和其他日常工作等方面的支出。具体支出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支出。
    3、落实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长效机制政策。主要用于支持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农村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校舍维修改造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按55比例分担,城市(地级市)义务教育学校校舍维修改造资金,由省级财政和市(地级市)财政按55比例分担。补助资金的分配,由省财政厅根据省教育厅审核提供的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在校生人数核定,并通过设定调整系数,适当向学生人数少、国家贫困县、省连片困难市县、少数民族县和边境县倾斜。各市(州)县(市)政府是校舍安全第一责任人,各地要在对义务教育中小学校舍状况进行认真排查的基础上,按照轻重缓急和相对集中的原则,做好校舍维修改造规划,安排当年维修改造项目,报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备案。
    (二)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中央财政对国家计划特岗教师给予工资性补助,省级财政对省级计划特岗教师给予工资性补助。补助资金的分配,由省财政厅根据省教育厅审核提供的特岗教师人数、    补助标准等因素核定。
    (三)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国家在我省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的镇赉县、通榆县、大安市试点,我省在延边州所属的8个县(市)开展省级试点。国家试点地区营养膳食补助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省级试点地区营养膳食补助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中央财政对地方试点给予的奖补。补助资金的分配,由省财政厅根据省教育厅审核提供的试点学生人数、补助标准等因素核定。
补助资金用于向学生提供完整的午餐,无法提供午餐的学校,可选择加餐或课间餐,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不得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学校公用经费,不得用于劳务费、宣传费、运输费等工作经费。
    (四)实施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实施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资金管理办法已另行印发。
    (五)实施公办普通高中公用经费定额补助,省级财政予以奖补。针对公办普通高中取消招收择校收费生,公用经费保障水平低的实际情况,从2015年起,我省公办普通高中按每生500元核拨公用经费定额补助,所需资金由学校同级财政负担,省级财政奖补45%。补助资金的分配,由省财政厅根据省教育厅审核提供的公办普通高中在校生人数、补助标准和本级财政公用经费落实情况等因素核定。
    (六)落实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中央财政与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我省资助面占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20%。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与地方按6:4比例分担,地方负担部分由省和市(州)县(市)按5:5比例分担。补助资金的分配,由省财政厅根据省教育厅审核提供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人数、资助标准和资金分担比例等因素核定。
    (七)建立农村义务教育中小学生交通安全省级奖补机制。从2011年起,省级财政安排资金,对市(州)县(市)中小学上下学交通安全予以奖补,用于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支出。补助资金的分配,由省财政厅根据省教育厅审核提供的需乘车人数、座位拥有率、乘车覆盖率、政府购买服务、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等因素核定。
    (八)支持市县中小学校改善办学条件
    1、寄宿制中小学校改造补助资金。省级安排寄宿制中小学校改造补助资金,用于改善学生的食宿条件。补助资金的分配,由省财政厅根据省教育厅审核提供的寄宿生人数,市(州)县(市)上报的上年度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本级财政投入情况等因素核定,并对国家贫困县、省连片困难市县、少数民族县和边境县给予适当倾斜。市(州)县(市)收到省下达的补助资金后,确定改造的学校和内容,上报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备案。
    2、改善基础条件补助资金。优先支持列入省政府民生实事的项目,根据项目相关基础数据按因素法分配补助资金。其他项目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市(州)县(市)结合本地实际申报的其他改善基础条件重点项目,由省财政厅按照年度预算安排和各地申报情况,采取项目法或因素法核定补助资金。
    (九)落实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对在我省连片特困地区和国家贫困县工作的乡村教师给予生活补助,乡镇每人每月300元、村及教学点每人每月500元,乡村教师生活补助资金省级财政负担80%,县(市)本级负担20%,延边州与所属县(市)的分担比例由延边州确定。补助资金的分配,由省财政厅根据省教育厅审核提供的农村义务教育中小学在岗教师人数、补助标准和资金分担比例等因素核定。
    (十)实施已辞退代课教师加发养老保险教龄补贴政策。按照《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实施意见》(吉教联字〔2012〕12号,对符合条件的已辞退代课教师,从年满60岁的次月起,加发养老保险教龄补贴,代课每满一年,每月加发10元,资金由省和市(州)县(市)财政按6:4比例分担。补助资金的分配,由省财政厅根据省教育厅审核汇总的各市(州)县(市)已辞退代课教师加发养老保险教龄补贴资金数额,核定下达省级负担的60%。市(州)县(市)财政将本级负担的40%连同省级补助一并核拨给发放机构。
    (十一)实施“三区”人才教师专项计划。教育部、中组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教民[2012]6号)要求,每年为“三区”选派优秀教师,选派工作经费人均2万元,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按1:1比例分担,资金拨付到选派单位,用于向选派教师发放工作补助、交通差旅费用及购买意外保险费等。补助资金的分配,由省财政厅根据省教育厅实际选派支教教师人数和补助标准等因素核定。
    (十二)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支持项目。
第五章 资金申报和下达
    第八条 市(州)县(市)财政、教育部门应于每年2月15日前,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报送补助资金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上年度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本级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及对策。
    (二)当年工作计划:当年工作目标和绩效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
    第九条 省财政厅于每年4月底前正式下达补助资金预算。每年10月30日前,提前下达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计数。
第六章 资金拨付、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市(州)县(市)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在收到上级预算文件后30日内,将资金分解拨付。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下达的项目预算内容和支出科目严格执行,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确需变更、调整的,在不改变资金用途的前提下,结合本级资金安排情况,经同级政府批准后,报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其中,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资金(包括免费教科书、公用经费、寄宿生生活费、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等补助资金)参照《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6〕23号)执行。补助资金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相关法律制度执行。经省政府同意,免费教科书实行单一来源政府采购。
    第十三条 年度未支出的补助资金,按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支出形成国有资产的,应当及时办理决算验收,做好产权、财产物资移交,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并按规定纳入单位资产管理,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五条 市(州)县(市)财政、教育部门应当落实对补助资金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大对中小学教育的投入;建立补助资金监管平台,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跟踪资金运行全过程;规范学校财务管理,确保补助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和责任追究;做好项目实施和财务信息公开,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补助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市(州)县(市)财政、教育部门应当加强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并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七条 补助资金要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将补助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各主管部门不得从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市(州)县(市)财政、教育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期限为5年(2016—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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