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财社指〔2021〕5号
各区财政局: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预算的通知》(吉财社指〔2020〕713号)文件精神,现下达你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补助资金-27万元。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民政部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5〕199号)《民政部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1号)《财政部 民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35号)《民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08〕152号)和《财政部 退役军人部 医保局关于修改退役安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22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此次安排的资金主要用于落实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和解决优抚对象医疗困难问题。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补助标准按每人每年2000元核定,主要用于按照民发〔2005〕199号文件有关规定,帮助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建立补充医疗保障。
二、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参战退役人员医疗补助金,按各地补助对象人数核定,标准全国统一。
三、此项指标收入列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9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功能分类列“2101401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科目,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列“51301 上下级政府间转移性支出”科目。
四、请你区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附件:资金分配表
四平市财政局
2021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