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财政局

关于下达2017年第二批城乡义务教育中小学公用经费补助资金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12-11  责任编辑:教科文科     

 

四财教指〔201770

 

 

铁东、铁西、辽河垦区财政局

根据《关于下达2017年第二批城乡义务教育中小学公用经费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的通知》(吉财教指[2017]452号)精神,现提前下达你区2017年第二批城乡义务教育中小学公用经费补助资金530万元,其中:中央补助资金149万元,省级补助资金335万元,该项指标列2017年有关预算科目,收入列“1100221义务教育等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功能分类列“20502普通教育”相关科目,支出经济分类列“30299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市级配套资金46万元(从2017年教育费附加中支付),支出功能科目列“20509教育费附加安排的支出”相关科目,支出经济分类列“30299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详见附件。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我省城乡义务教育公办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普通小学每生每年60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800元。在此基础上,对公办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继续落实农村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政策;落实补助取暖费政策,取暖费补助标准为年生均185元。落实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所需资金,中央和地方按6:4比例分担,地方负担部分,省和市按6:4比例分担,市和区按5:5比例分担。增加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和取暖地区学校公用经费、特殊教育学校公用经费所需资金,按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分担比例执行。对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免除标准按国家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即普通小学每生每年60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800元。核拨民办学校免学杂费补助资金后,民办学校要按相同标准核减对学生的收费。

二、各区要足额落实本级财政负担的资金,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均衡拨付。在分配公用经费和取暖费补助资金时,可通过设定调整系数(在校生人数多的学校适当降低系数,在校生人数少的学校适当提高系数)向学校规模小、学生人数少的薄弱校倾斜。

三、各区要按照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附件:2017年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资金分配表

 

 

 

 

 

 

 

                              四平市财政局

                             2017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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