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省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优化整合各类资金等方式安排的,用于支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医保经办管理机构等单位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方面的引导类补助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和管理:
(一)合理规划,科学论证。合理规划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项目,科学论证项目可行性和必要性。
(二)统一分配,分级管理。补助资金由省财政统一分配,具体项目落实由各级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医药部门分级负责。
(三)强化管理,注重实效。加强对补助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管理,明确相关主体权利责任,保证资金安全、合理使用。
(四)绩效评价,量效挂钩。强化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管理,并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安排拨付的挂钩机制。
第四条 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相互协作、密切配合,确保补助资金管理有序、分配合理、使用高效、运行安全。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含公立医院、公共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业务用房及辅助用房的维修改造以及相关医疗设备的购置;各级公立医院重点实验室和专科建设,包括为完成项目建设需要的仪器设备采购、科研课题项目、人才队伍建设以及适宜技术推广应用和培训等方面的支出。
(二)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医保经办管理机构开展人员培训和人才培养项目的支出,包括用于与开展培训、培养工作相关的场地租赁、技能训练材料消耗、师资带教、业务培训(会务)费、资料费以及学员食宿、人事管理等费用支出;以及用于与开展人员培训相关的培训设施完善、仪器设备购置及师资培训、信息化管理平台升级维护等支出。
(三)各级医保经办管理机构提升管理经办服务能力建设项目的支出,包括用于提高管理经办服务水平相关的经办机构、服务中心、档案中心、服务窗口、自动终端场所的设施修缮、维修以及相关设备采购配备和信息化建设等支出。
(四)其他经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共同研究确定的与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和提升医保经办管理服务水平相关的支出。
根据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重点支持省(中)直三级甲等公立医疗机构提升分级诊疗服务能力的意见》(吉卫联发[2016]88号)有关要求,将中直三级甲等公立医疗机构重点专科和实验室建设、人才队伍建设以及提升应急救治能力建设等项目,可纳入补助资金支持范围;根据国家及省里有关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办医、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其专科建设、设备购置、人才队伍建设等可纳入补助资金支持范围。
第三章 资金分配使用
第六条 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局管理等相关部门提出预算安排建议,根据财力可能和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由省财政厅研究确定具体预算安排意见。
第七条 省级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项目法的方式分配下达。
(一)对医疗卫生机构维修改造、设备购置类补助资金,以及医保经办管理机构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采取因素分配法,主要综合各地各单位相关业务工作量、覆盖人数、机构个数以及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结合调查摸底、单位申报、以前年度建设方案实施以及工作开展等情况,测算确定对各地的补助资金额度,并进行砍块分配下达。
(二)对公立医院重点实验室和专科建设、相关人员培训和人才培养等补助资金,采取项目分配法,由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中医药管理局制定具体的项目实施及规划建设方案,根据项目申报评审情况、任务分解情况以及规定的补助标准分配下达。
第八条 对按因素法分配的补助资金,省里下达资金时,同时明确补助资金支持的重点内容和使用方向,市县根据省里有关要求将资金分解拨付情况分别报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中医药管理局备案。
第九条 对按项目法分配的补助资金,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中医药管理局结合实际制定的项目实施及规划建设方案,应以提升吉林省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为导向,按统筹规划、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谋划项目建设,并制定具体的绩效目标及跟踪问效措施,规划建设原则上每3—5年为一个周期。
第十条 省财政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市县,下达预计数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执行数的70%,并在省人大批准预算后60日内正式下达补助资金。市县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后,应当在30日内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对需据实结算的特殊项目,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最后下达时间一般不迟于9月30日。
补助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
第四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按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加快预算执行。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医药等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安排使用补助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改变支出用途,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补助资金原则上应于当年支出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补助资金,按财政对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各级财政、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中医药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工作中,对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各级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医药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并对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组织管理、资金使用情况、任务完成数量、质量和时效,以及经济和社会效益等。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医药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定期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必要的抽查或检查,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必要的跟踪问效,省级补助资金分配与相关项目执行进度、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适当挂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医药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限暂定5年。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吉林省医疗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吉财社[2016]25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