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财政局、农委(农业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环资局,各县(市)财政局、农委(农业局):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提高省级专项资金精准性和有效性的意见》(吉政办发[2017]22号)文件精神,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防止资金投向固化、资金使用碎片化,改变资金分配项目求全、覆盖面求广的传统做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放大作用,省财政厅会同省农委制定了《吉林省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吉 林 省 财 政 厅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
附件:
吉林省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政发[2014]10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提高省级专项资金精准性和有效性的意见》(吉政办发[2017]22号)、《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吉财预[2016]156号)和《吉林省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吉财预[2016]618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公共财政预算安排,按照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总体要求,专项用于支持农业生产、农业产业、农业服务体系、农业规模经营、农业可持续发展、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农业发展重点项目等现代农业发展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兼顾、精准有效、科学合理、安全规范、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试点市县,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农委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在专项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审核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事项;
(二)会同省农委研究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会同省农委研究确定专项资金分配的方式和程序;(四)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五)负责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组织指导工作;
(六)对专项资金使用实施财政监督。
省农委在专项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申请设立专项资金的前期论证和评估(延续项目除外),并提出绩效目标;
(二)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建议;
(三)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发布年度专项资金使用实施方案或申报指南;
(四)负责组织按项目法管理的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或审核、验收等工作;
(五)对专项资金的分配提出建议;
(六)负责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管理工作;
(七)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调度统计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八)会同省财政厅进行专项资金信息公开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州)、县(市)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按时拨付资金,做好资金监管;并会同农业部门组织绩效评价等工作。
市(州)、县(市)农业部门主要负责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专项资金使用具体实施方案或申报指南。按照实施方案或申报指南确定的职责做好项目选定、资金分配、项目实施、检查验收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按照要求申报项目,并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完成项目建设目标。
第三章 设立和调整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设立,由省农委论证评估后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由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第八条 专项资金到期后自动终止,确需延续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设立。
第九条 省财政厅编制年度省级预算前,会同省农委根据上年度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决定是否对专项资金进行调整或退出。
第四章 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十条 专项资金统筹用于支持以下方面:
(一)农业生产方面。支持设施农业、农业技术推广、农业机械化、农业防灾救灾、农作物种业等方面;
(二)农业产业方面。支持农业产业园、特色产业、一二三产业融合的产业化项目等方面;
(三)农业服务体系方面。支持农业信息化建设、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服务体系、农民培训等方面;
(四)农业规模经营方面。支持合作社、家庭农场、种粮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五)农业可持续发展方面。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优势特色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创建、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农业结构调整等方面;
(六)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相关支出。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补充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管理经费、工作经费和楼堂馆所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建设支出,以及与现代农业工作无关的支出。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根据不同支持内容分别采取直接补助、风险补偿、贷款贴息、保险和担保费补贴、据实补贴、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对基础性、公益性项目可主要采取直接补助的方式;对竞争性领域的项目,原则上应采取贴息、风险补偿等间接支持方式,更好的发挥财政资金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的作用。
第五章 分配方式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分配除重大投资项目等须实行项目法分配外,对市县转移支付支出原则上实行因素法管理;用于省级项目的支出主要是指对全省有整体带动、服务和支撑作用或跨区域实施的项目,实行项目法管理。
一、因素法管理
(一)省农委按照专项资金支持内容,商省财政厅提出年度分配因素及权重,根据确定的资金分配因素及权重,计算确定各市县专项资金分配额度。
分配因素主要包括农业产值、耕地面积、农业人口、贫困地区、绩效评价结果等。具体分配因素和权重要体现所支持产业的资源基础和关键环节,实行客观因素和绩效评价结果相结合。
(二)实行因素法分配到市县的专项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和项目审批权限,由市(州)、县(市)政府负责。市(州)、县(市)政府可根据省里确定的支持范围和任务清单,结合本地资源和产业优势,按照轻重缓急,自主确定支持方式和项目。
(三)市(州)、县(市)政府相关部门对省级采取因素法分配下达的资金,按照省里下达的实施方案或指导意见,制定本地具体实施方案,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等工作,确定项目和资金分配额度,并按要求上报省农委和省财政厅备案。
二、项目法管理
(一)专项资金实行项目法管理的,由省农委组织项目申报,并对申报的项目审核把关。
(二)省农委根据项目申报情况,组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项目评审或审核,并根据评审或审核结果提出拟支持的项目和资金补助额度。
(三)省农委要按照产业发展规划及省政府重点工作任务提前谋划,做好项目储备工作。
第十三条 省农委根据因素法和项目法,提出下一年度资金拟分配意见,经省财政厅审核后,联合于9月30日前报省政府审定。
第六章 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十四条 省农委根据省政府年度现代农业发展重点工作任务和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提出专项资金分类支持方向和分配额度,会同省财政厅报省政府批准后,于每年7月31日前及时发布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指导意见或申报指南。
第十五条 同一项目申报多项资金的(基于同一核心内容或同一关键技术编报的不同项目,视为同一项目),需在申报时说明已申报其他资金支持情况,并对所说明的情况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第七章 预算编制和资金下达
第十六条 每年6月30日前启动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工作;省农委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重点项目、资金需求等预算安排建议,于7月31日前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对省农委提报的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建议进行审核后,提出安排意见,编入省级预算草案。
第十七条 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时,分配到市县和落实到具体项目部分,原则上不低于专项资金总额的70%。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审定的资金分配意见,对提前下达下一年度市(州)、县(市)专项资金于10月31日前告知,负责将资金分配到企业的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在资金审批下达前将拟分配方案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天;对据实结算性质的专项资金,于当年9月30日前下达。省级项目资金列年度部门预算或执行中下达,对执行中下达部分,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年度预算草案后60日内拨付。
第八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相关部门和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资金下达时限和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指标文件以及项目建设内容管理使用资金,不得擅自调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项目计划,扩大开支范围。除国家和省要求实施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外,确需变更资金使用计划和项目建设内容的,及时上报原资金计划和项目建设审批单位批复后执行。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中涉及到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国有资产管理、结余结转等事项,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绩效目标。省农委在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时,按照科学合理的原则设定专项资金使用整体绩效目标;实行因素法管理的专项资金,市县在收到专项资金后,由市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设定区域绩效目标,报省农委审核汇总;实行项目法管理的专项资金,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在收到资金后设定项目绩效目标,报省农委审核汇总。
第二十二条 绩效评价。各级主管部门对绩效目标进行跟踪管理和督促检查。在年度结束后,项目实施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形成绩效报告,报同级主管部门。各级主管部门依据项目实施单位绩效报告,开展绩效自评并形成本级绩效自评报告,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对各单位和市县报送的自评报告进行绩效评价并形成整体绩效评价报告。
第二十三条 考核评价。省级财政部门对主管部门报送的绩效评价报告,根据需要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分配资金的因素。具体考核评价方案另行制定。
第十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和农业等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督促及时整改。
第二十五条 各级农业等相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使用等情况的信息及时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农业等有关部门、单位及个人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到2020年。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农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财政厅、省农委制定的《关于印发<吉林省农业生产防灾救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农[2016]525号)、《关于印发<吉林省农业机械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农[2016]526号)、《关于印发<吉林省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农[2016]527号)、《关于印发<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农[2016]528号)、《关于印发<吉林省农业技术推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农[2016]5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