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吉林省林业保护与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12-12  责任编辑:四平市财政局农业科     

 

  关于印发《吉林省林业保护与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财农〔2016〕530号 

    

  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市)财政局、林业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林业局: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林业保护与发展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预[2016]156号)等规定,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联合制定了《吉林省林业保护与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林业保护与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林业厅 

  2016年6月23日 

    

    

  附件: 

  吉林省林业保护与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林业保护与发展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预[2016]156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业保护与发展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省级公共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森林资源管护、森林资源培育、林业防灾减灾、林业产业发展等林业保护与发展方面的资金。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补助资金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部分属于引导类。 

  第三条 补助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规范、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纳入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范围的资金,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在补助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审核补助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事项; 

  (二)会同省林业厅研究制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三)会同省林业厅研究确定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分配因素及权重,采取项目法分配的规则和程序; 

  (四)组织补助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五)会同省林业厅按照绩效目标对补助资金实施绩效管理; 

  (六)对补助资金使用实施财政监督。 

  省林业厅在补助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申请设立补助资金的前期论证和评估(延续项目除外),并提出绩效目标; 

  (二)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提出年度补助资金预算安排建议; 

  (三)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发布年度补助资金使用实施方案或申报指南; 

  (四)负责组织补助资金项目申报、评审、验收等工作; 

  (五)对补助资金的具体使用提出分配建议;  

  (六)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调度统计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七)会同省财政厅开展补助资金信息公开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州)、县(市)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按时拨付资金,做好资金监管;并会同林业部门组织绩效评价等工作。 

  市(州)、县(市)林业部门主要负责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补助资金使用具体实施方案或申报指南。按照实施方案或申报指南确定的职责做好项目选定、提出资金分配建议、组织项目实施、检查验收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补助资金使用单位要按照要求申报项目,并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补助资金,完成项目建设目标。 

    

  第三章 设立和调整 

  第七条 补助资金的设立,由省林业厅论证评估后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由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第八条 补助资金到期后自动终止,确需延续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设立。 

  第九条 省财政厅每年编制年度省级预算前,会同省林业厅对上年度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补助资金进行调整或退出。 

    

  第四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十条 补助资金统筹用于支持以下方面: 

  (一)森林资源管护,主要用于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国有林区管护补助、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等方面的补助支出; 

  (二)森林资源培育,主要用于清收林地还林、农防林改造、绿化美化村屯、防沙治沙等方面的补助支出; 

  (三)林业防灾减灾,主要用于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林业生产救灾等方面的补助支出; 

  (四)林业产业发展,主要用于支持林下经济、林产品加工、林业技术推广等方面的补助支出; 

  (五)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现代林业发展重点项目。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补充部门和项目单位管理经费和工作经费,以及与林业保护与发展无关的支出。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使用根据不同支持内容分别采取贷款贴息、直接补助、据实结算、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 

    

  第五章 预算编制 

  第十二条 每年6月30日前启动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算编制工作;省林业厅提出下一年度补助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资金需求等预算安排建议,于7月31日前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对省林业厅提报的补助资金预算安排建议进行审核后,提出安排意见,编入省级预算草案。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应当将下一年度补助资金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市县财政部门,并抄送省林业厅。提前下达预计数与其上年度执行数之比原则上不低于70%。其中:按照因素法分配且金额相对固定的,提前下达数与其前一年度执行数之比不低于90%;按照项目法分配的,应当一并明确下一年度组织实施的项目。市县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省财政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编入本级政府预算。 

    

  第六章 资金申报、审核和分配 

  第十四条 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及时发布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项目实施指导意见或申报指南。 

  第十五条 补助资金分配根据不同支持内容实行因素法和项目法管理。 

  (一)因素法管理 

  1、省林业厅根据确定的资金分配因素及权重,计算确定各市县补助资金分配额度。 

  2、市(州)、县(市)政府相关部门对省级采取因素法分配下达的资金,按照省里下达的实施方案,制定本地具体实施方案,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等工作,确定项目和资金分配额度,并按照要求上报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备案。 

  (二)项目法管理 

  1、省林业厅和市(州)、县(市)政府相关部门要建立补助资金项目库,项目库实行动态滚动管理,并按照急需、重点排序。补助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选取。 

  2、省林业厅组织全省补助资金项目申报。省林业厅和市(州)、县(市)林业部门分别对本级申报的项目审核把关。 

      3、省林业厅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对全省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拟支持的项目和资金补助额度。 

  第十六条   支持森林资源管护的补助资金中,用于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国有林区管护部分采取因素法分配,其中: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分配因素和权重为省政府批准的公益林管护面积(100%),按照确定的补偿标准分配;国有林区管护补助资金的分配因素和权重包括国有林区林地面积(80%)和绩效评价结果(20%)。用于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部分采取据实结算的方式分配。 

  第十七条   支持森林资源培育的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其中:清收林地还林补助资金的分配因素和权重为清收林地还林面积(100%),按照确定的补助标准分配;农防林改造补助资金的分配因素和权重为低效农田防护林改造面积(100%),按照确定的补助标准分配;绿化美化村屯补助资金的分配因素和权重为年度规划任务(100%),按照确定的补助标准分配;防沙治沙补助资金的分配因素和权重包括沙区面积(80%)和绩效考评结果(20%)。 

  第十八条  支持林业防灾减灾补助资金中,用于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的部分采取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和权重包括林地面积(75%)、贫困地区(5%)和绩效评价结果(20%)。用于森林防火补助和林业生产救灾补助的部分采取项目法分配。 

  第十九条 支持林业产业发展的补助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 

  第二十条 省林业厅于9月30日前提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意见并正式行文报送省财政厅(据实结算项目除外)。 

    

    

  第七章 资金下达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林业厅资金分配意见,对提前下达下一年度市(州)、县(市)补助资金于10月31日前告知;对于据实结算性质的补助资金,于当年9月30日前下达。省直项目资金列年度部门预算或执行中下达,对执行中下达部分,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年度预算草案后60日内拨付。 

  第二十二条  相关部门和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补助资金使用范围、指标文件和项目建设内容管理使用资金,不得擅自调整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和项目计划,扩大开支范围。除国家和省要求实施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外,确需变更资金使用计划和项目建设内容的,及时上报原资金计划和项目建设审批单位批复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补助资金使用中涉及到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结余结转等事项,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省财政厅会省林业厅按照补助资金使用绩效目标,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补助资金使用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和分配资金的重要依据。具体绩效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和林业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补助资金的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督促及时整改。 

  第二十六条 各级林业和财政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对补助资金的申报、分配、使用等情况的信息及时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级政府财政和林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申报使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补助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补助资金执行期限暂定5年(2016-2020年)。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制定的《吉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使用实施办法》(吉财农[2010]583号)、《吉林省省级林业产业化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吉财农[2014]325号)、《吉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费管理办法》(吉财农[2006]271号)、《吉林省省级林地清收还林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吉财农[2014]7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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