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财政法[2016]486号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司法局: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法律援助办案补助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05】191号)有关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吉林省法律援助办案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司法厅
2016年5月24日
吉林省法律援助办案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预算法》和《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吉财预[2016]156号)及《吉林省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吉财预[2011]60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精神,省级财政配套设立法律援助办案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市县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 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严格遵循“公开透明、统筹协调、突出重点、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司法厅负责监督管理。
第五条 省财政厅在补助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资金管理政策制度的制定与调整。
(二)组织补助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根据省司法厅提出的补助资金支出预算建议,研究确定支持方向和补助额度,并及时下达补助资金。
(三)协调省司法厅组织开展补助资金绩效管理及信息公开等工作。
(四)做好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省司法厅在补助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配合省财政厅认真做好资金政策制度的制定、调整工作。
(二)负责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三)负责提供相关基础数据。按照预算管理要求,提出年度项目补助资金支持重点和资金分配建议。
(四)调度统计补助资金申报、使用和绩效目标等完成情况,做好日常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等情况的信息公开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市县财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在补助资金管理方面职责:
(一)组织材料申报。根据补助资金申报指南,结合当地实际,按时限要求上报补助资金申请材料,并保证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和完整性。
(二)组织项目实施。在收到上级预算文件30日内,积极组织项目实施工作,落实项目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并做好资金分配的备案工作,及时报送省财政厅。
(三)组织项目绩效。根据项目绩效目标,做好项目绩效工作,在规定时限内报送补助资金的安排使用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八条 补助资金主要为促进不同地区法律援助工作的协调发展,帮助经济不发达地区解决法律援助经费困难,具体用于以下方面经费支出:
(一)支付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办理案件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接受安排办理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法律援助志愿者的办案补贴,包括差旅费、交通通讯费、文印费、调查取证费等。
(二)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直接费用;
(三)受援人败诉后确因经济困难无力交纳的公证费、鉴定费和仲裁费等。
第九条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第四章 资金申报
第十条 每年6月30日前省财政厅和司法厅部署下一年度补助资金申报工作,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于8月31日前向省财政厅和省司法厅上报补助资金申请,每年一次,逾期或未报送的,作为分配补助资金的扣减因素或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第十一条 市县财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申报材料(各一式两份)应包括:本年度工作总结、法律援助案件数量、本级财政投入使用情况、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下一年度工作任务和绩效目标,要明确、具体、可考核。
第五章 资金分配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的投向是国家级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区),以及经费保障能力较低的其他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对办案数量多和本身安排经费多的地区给予鼓励。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分配原则是:公开、公正、透明;保贫困、保基层、保基本,体现政府责任和财政支付能力的协调平衡。
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采用“因素计算法”进行分配,分配因素包括贫困人口数量、财政状况、法律援助办案量及其他客观因素,在量化的基础上,根据各因素对经费需求的影响程度和财政管理的要求,确定各因素的权重和差异系数。各因素数据主要通过相关统计资料和各市县专项资金申报材料获得。
第十五条 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司法厅共同管理。省司法厅提出资金需求测算方案,省财政厅根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会同省司法厅确定具体预算金额。
第六章 资金拨付
第十六条 每年10月31日前,省财政厅将已分配的下一年度补助资金提前告知市县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将上级财政部门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编入本级政府预算。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人员应当将案件档案交指派案件的法律援助中心归档,经审查合格后,由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批准发放办案补贴。在领取法律援助办案费补贴时,办案人员应在领取单上签字。
第十九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台账,详细记载承担的法律援助案件事项、时间、承办人、办案费补助数额或报销数额等。
第八章 监管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法律援助办案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法律援助办案补助资金规范使用、专款专用。省财政厅与省司法厅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对使用法律援助办案补助资金的情况进行量化考核,定期向财政部、司法部报送考核情况,并向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司法局通报。
第二十一条 市县司法部门应按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市县财政部门提交明确、具体、一定时限内可实现的绩效目标。市县财政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做好绩效管理工作。省财政厅和省司法厅对补助资金实施绩效管理,严格实行绩效监控,审核各市县提报的绩效报告,开展绩效考核评价,考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分配补助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省司法厅将定期或不定期地直接或委托有关部门对专款的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审计。对法律援助办案补助资金使用效率不高、存在挤占挪用现象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地区,将暂停安排以后年度法律援助办案补助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