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发改收管联字〔2018〕17 号
四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吉省价收[2018]79号,吉林省物价局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锅炉能效测试收费降标政策的通知》已于2018年5月15日印发,望遵照执行。
四平市发改委 四平市财政局
2018年6月25日
吉林省物价局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锅炉能效测试收费降标政策的通知
吉省价收〔2018〕79号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申请继续执行锅炉能效测试项目收费标准的函》(吉质监财函〔2017〕223号)收悉。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于2014年印发《关于继续执行锅炉能效测试收费标准的函》(吉省价收〔2014〕229号),并于2017年出台了降标政策。目前原文件试行期已满,为确保完成“十三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74号)有关要求,根据成本监审情况,现将锅炉能效测试收费标准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继续执行《吉林省物价局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收〔2017〕133号)中关于降低锅炉能效测试收费标准的政策。
锅炉能效测试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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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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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定蒸发量 (D,t/h) |
≤1 |
≤2 |
≤4 |
≤6 |
≤10 |
≤20 |
≤35 |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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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工况热效率 |
2256 |
2707 |
3158 |
4512 |
6317 |
9025 |
10830 |
[12000+300×(D-35)]×95%×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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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工况热效率 |
3610 |
4512 |
5415 |
7220 |
9025 |
13537 |
17147 |
[19000+500×(D-35)]×95%×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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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型产品热效率测 试 |
5415 |
7220 |
9927 |
13537 |
18050 |
22562 |
27075 |
[30000+800×(D-35)]×95%×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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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1.热水锅炉和有机热载体锅炉按0.7MW(60×104Kcal/h)折算为1t/h; 2.锅炉能效测试的具体测试项目按照《工业锅炉能效测试与评价规则》(TSG G0003-2010)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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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收费单位应按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本文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期满前3个月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锅炉能效测试收费标准的函》(吉省价收函〔2014〕229号)同时废止。
吉林省物价局 吉林省财政厅
2018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