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您好!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简称《国发养老保险改革》)第一条(四):“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立足增量改革,实现平稳过渡。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依此规定,本人是2004年退休,享有的养老待遇不变。
可是于今年四月市社保局代发退休金时得知少了一部分,对此走访了市社保局告知:此部分为社保统筹外的养老金,按省规定应由原养老金发放的渠道(财政)发放。
本人原养老金发放的渠道是区财政,区财政不但未能按时对此部分养老金予以发放,却答复:拿掉。
对“拿掉”的理由,多次要其依据文件,至今不答,说明拿掉本人部分养老金无有文件依据。
不按文件行政,就是非法行政;也违反《国发养老保险改革》的规定。
对铁东区财政局违反国家规定的非法行政而投诉,恳请贵处对属下违法行为给予查处,保护退休人合法权益。
麻烦了,谢谢!
投诉人罗守智2019/11/
领导回复:2019-11-12
您好!按照一级政府一级财政原则,此问题请向铁东区政府反映。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支持与关注。四平市财政局2019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