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财农〔2017〕236号
各区财政局、脱贫办、发改委、民(宗)委(局)、农(业)委(局)、林业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吉发[2015]31号)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吉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吉财农[2017]309号)和国家、省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四平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请各区根据《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吉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和本法,结合本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明确具体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支付管理方式,报送市财政局、市脱贫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