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财采购〔2026〕233号
吉林省晟鑫合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按照吉林省财政厅下发的《吉林省2026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通知要求,我局对你公司2025年度代理的4个政府采购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现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一、“四类”违法违规行为问题
(一)投标保证金未按规定时间退还。“热交换产品低温检测平台与系统开发”、“实验室检测检验所需试剂耗材采购项目”、“四平市国有林总场2025年欠发达国有林场苗圃建设机械设备”项目,存在投标保证金未按规定时间退还的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其他问题
(一)未在合同签订后两个工作日内公告。“四平市国有林总场2025年欠发达国有林场苗圃建设机械设备”、“四平市看守所装修改造工程”项目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未在两个工作日内公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
(二)招标文件评审因素未量化。“四平市国有林总场2025年欠发达国有林场苗圃建设机械设备”项目的招标文件中评审因素未量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三)评审现场未宣布评审纪律。“热交换产品低温检测平台与系统开发”、“实验室检测检验所需试剂耗材采购项目”、“四平市国有林总场2025年欠发达国有林场苗圃建设机械设备”、“四平市看守所装修改造工程”项目评标开始前工作人员未宣布评审纪律,违反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五条的规定。
三、处理依据及结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26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规定,现对你公司作出责令整改的处理决定。请你公司认真组织整改,确保在以后的政府采购项目代理过程中不发生此类问题,并在30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我局。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平市财政局
2026年10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初审:董滢 复审:杨玉萍 终审:刘禹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