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财采购建〔2024〕451号
当事人:中易造价咨询(吉林)有限公司
地 址: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隆都•世界湾二期 2-5
号楼 210 号
法定代表人:赵月
你公司在参加“四平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项目编号:SPZFCG-FBKJXY2024-003)”政府采购活动时,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信用评价官网查询截图,与该网站查询结果不符,属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等因素,遵循包容审慎原则,本机关依法对你公司作出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为维护法律权威,杜绝上述违法情形的再次发生,现提出如下行政建议:
一、你公司要有针对性的进行整改,完善内部工作制度,加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学习,增强守法意识。
二、针对此次事件,你公司要引以为戒,并向本机关作出信用承诺,在以后的政府采购过程中不发生此类问题。
三、今后如再次发生类似问题,我们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四平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初审:董滢 复审:杨玉萍 终审:孙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