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
四财采购罚〔2024〕440号
当事人:吉林省经建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彩宇西街以西长春净月商业步行街
1号楼103号房、142号房
法定代表人:张丽君
我局在开展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你公司在参加“四平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项目编号:SPZFCG-FBKJXY2024-003)”政府采购活动时,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信用评价官网查询截图,与该网站查询结果不符,属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及投标文件等资料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规定。
鉴于该政府采购项目因其他原因已经废标,你单位违法行为轻微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适用《吉林省财政部门行政裁量权基准》(吉财法〔2022〕1063号)以及《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拟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平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初审:董滢 复审:杨玉萍 终审:孙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