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吉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四平市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四平市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四平市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制度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确定本标准: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
(一)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合并、分立、解散和申请破产,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等;
(二)其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全局性、长远性影响,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产生活具有直接重要影响的事项。
二、报送要求
各相关科室(单位)在每年1月25前向局办公室报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局办公室综合报送清单制定当年四平市财政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三、公开要求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外,应及时向社会公开重大行政决策情况,接受公众的监督。包括决策执行效果评估,决策执行情况报告,决策的正式印发、公布、解读文本等档案材料。
四、执行标准
凡是纳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严格按照《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四平市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四平市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四平市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制度的通知》(四政办函〔2021〕22号)有关规定的程序实施。
五、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初审:孙朕 复审:耿忠立 终审:孙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