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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财政局   2024-02-23   来源:四平市财政局
关于下达2024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农村卫生人才补助)的通知

四财社指〔2024〕18号 

各区财政局: 

  根据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农村卫生人才补助)预算的通知》(吉财社指〔2023〕980)精神,经四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现下达你区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12.95万元,主要用于60岁以上乡村医生养老补助资金。收入列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9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列“2100399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出”,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51301上下级政府间转移性支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关于印发吉林省乡村医生养老补助发放管理暂行办法》(吉卫联发〔2016〕80号)、《关于印发吉林省贫困县乡镇卫生院在编在岗医护人员生活补助发放管理暂行办法》(吉卫联发〔2016〕81号)要求,对目前在乡村医生岗位工作满10年,且年满60周岁已退出村医岗位的乡村医生,从退出村医岗位之日起,每人每月按300元标准发放养老补助,所需资金省级负担60%,市县负担40%;对目前在贫困县乡镇卫生院的在编在岗人员,每人每月按300元标准发放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省级负担80%,市县负担20%。按照上述文件要求,你区要统筹安排使用省级补助资金,并按照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承担比例,筹集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做好补助资金的发放工作。按现行政策,此次拨付资金为2024年省级补助资金,执行年度将根据政策调整变化及各区实际发放情况据实结算。 

  请你区按照财政部及省财政厅有关要求,做好预算编制、指标安排等相关工作。 

  附件: 1.2024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农村卫生人才补助)分配表 

       2.2024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农村卫生人才补助)绩效目标表 

 

四平市财政局

2024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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