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财监〔2023〕449号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四平市委员会:
根据《关于组织开展全市2023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四财监〔2023〕257号)文件要求,市财政局派出检查组于2023年7月开始对你局2022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检查组已按规定将检查情况向你单位进行了反馈,你单位未有异议。现就你单位此次检查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整改意见。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1.报销原始凭证不合规:预存电话费预存发票报销电话费合计10,000.00元。(1)2022年3月8日第16号凭证:业务活动费用\商品和服务费用\邮电费金额为2,000.00元。(2)2022年11月3日第16号凭证:业务活动费用\商品和服务费用\邮电费金额为4,000.00元。(3)2022年12月15日第17号凭证:业务活动费用\商品和服务费用\邮电费金额为4,000.00元。
违反规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的规定。
2.未使用公务卡结算。(1)2022年11月7日第31号凭证:业务活动经费\商品和服务费用报销差旅费金额为5,390.00元。(2)2022年11月24日第42号凭证:业务活动经费\商品和服务费用报销差旅费金额为667.00元。
违反规定:不符合《关于印发<四平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四财库[2012]237号)第三条“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方式的零星商品服务支出和原使用转账结算方式、单笔金额在人民币3万元(不含3万元)以下的小额商品服务支出,包括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培训费、办公费、会议费、咨询费、租赁费、邮电费、水费、电费、维修费和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预算单位其他符合现金支付规定的公务性支出费用,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消费”的规定。
二、整改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单位予以纠正,按规定填制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严禁列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建议整改,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2.责令单位改正,加强对公务卡结算的管理,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以上整改意见请认真执行,并于接此通知后30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形成书面文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及相关佐证材料送至市财政局监督评价局。
联 系 人:市财政局监督评价局 贺久桐
联系电话:3268228 17767732547
四平市财政局
2023年11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