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财综〔2023〕218号
市委各部、委、室,市政府各委、办、局,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财综〔2020〕57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吉林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吉财综〔2022〕808号)、《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吉财综〔2022〕893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四平市市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市级目录》),对相关重点事项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严格《市级目录》执行刚性。《市级目录》规定的政府购买服务事项范围,是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必要条件,凡未纳入《市级目录》的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实施。
二、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已纳入《市级目录》的服务事项是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必要但不充分条件。对没有安排预算的服务事项,也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三、各区、各部门要及时编制指导性目录。市级预算部门及各区财政部门应编制印发本部门、本区域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范围应在《市级目录》框架内,可根据实际需要酌情增加第四级目录。市级预算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需报市财政局预算主管科室审核后,报综合科备案,各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直接报市财政局综合科备案。
四、适时更新指导性目录。市级预算部门及各区财政部门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政府职能转变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标准化的要求,适时调整本部门、本地指导性目录。需要调整《市级目录》的,市级预算部门及各区财政部门可于每年一季度,向市财政局综合科书面提出增加或修改三级目录的建议,经统一上报省财政厅批准后,市财政局将适时予以更新。
五、做好与政府采购程序衔接。纳入《市级目录》的服务事项,在采购环节,应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有关品目中,填报政府采购计划、选取评审专家和进行信息统计。
四平市财政局
2023年5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