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财监〔2023〕131号
四平市残疾人康复中心:
根据《关于组织开展四平市2021年度会计监督检查的通知》(四财监〔2021〕244号),市财政局派出检查组于2022年11月开始对你局2020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检查组已按规定将检查情况向你单位进行了反馈,你单位未有异议。现就你单位此次检查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整改意见。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其他应收款长期挂账:2020年末其他应收款余额为11837.08元,其他应收款长期挂账借方余额为4950.00元。
违反规定:一是不符合《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第三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严格控制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和第四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的规定;二是不符合《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三十七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保障事业健康发展。”的规定。
(二)报销原始凭证不合规。预存电话费2000.00元。
违反规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的规定。
(三)该单位购买固定资产未经审批。2020年度购买办公设备未经审批共23,000.00元。
违反规定:不符合四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四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四财国资[2020]202号)中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通过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配置资产应当按规定编制年度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按程序报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科审核。”的规定。
二、整改决定
(一)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单位予以纠正,按照财务会计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往来款项及时进行清理,严禁长期挂账。”建议按规定清理往来账目。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单位予以纠正,按规定填制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严禁列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建议整改。
(三)责令单位改正,加强对固定资产购置审批流程管理,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以上整改意见请认真执行,并于接此通知后30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形成书面文件并加盖单位公章送至市财政局监督评价局。
联 系 人:市财政局监督评价局 贺久桐
联系电话:3268228 17767732547
四平市财政局
2023年4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