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财税〔2021〕101号
市卫生健康委,各区(开发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局):
现将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非免疫规划疫苗存储存运输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吉财税〔2021〕225号)转发给你单位,请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执行,做好非免疫规划疫苗存储存运输收费工作,收费标准由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同财政厅另行制定。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非免疫规划疫苗存储存运输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吉财税〔2021〕225号)
四平市财政局 四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4月6日
附件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吉财税〔2021〕225号
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州)、县(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经济发展局:
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20〕17号)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贯彻落实意见通知如下。
一、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属于中央立项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财政票据,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收入全额缴入同级国库,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日 103044733 “非免疫规
划疫苗储存运输偷费”。
二、省级及以下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其他相关疾病预防控
制工作机构,接收并承担非免疫规划疫苗配送工作的,可以向疫苗生产企业收取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作为本级收入。由省、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其他相关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机构,将非免疫规划疫苗再分发至下级疾控机构的,以及疫苗生产企业直接配送至接种单位的,不得征收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
三、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收费标准,由省发展改革
委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特此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3月19日
附件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税〔2020〕17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有关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决定是否收取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为规范收费管理,现就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及以下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其他相关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机构,承担非免疫规划疫苗配送工作,在接收疫苗生产企业运送的非免疫规划疫苗并验收合格后,可向疫苗生产企业收取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
由省、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其他相关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机构,接收疫苗生产企业运送的非免疫规划疫苗后,再分发至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配送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不得重复收费。
疫苗生产企业直接配送至接种单位的,省级及以下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其他相关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机构,不得征收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
二、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收费标准按照成本补偿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三、收费单位应当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票据。
四、收费收入应按收费单位隶属关系上缴同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具体收缴办法按照国库集中收缴有关规定执行。收费单位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经费,在相关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
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财政、市场监管、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规多征、减征、免征或缓征收费等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0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