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财国资〔2021〕69号
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确保我市机构改革后国有资产调整划转工作平稳推进,进一步加强我市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根据《四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四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规定》,现就做好我市机构改革后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统一思想,强化管理
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依法依规管理处置机构调整部门(单位)的国有资产是我市机构改革工作的重要内容。各机构改革涉及的部门(单位)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做好机构改革涉及的资产清查、划转、接收等工作,确保资产随机构改革及时有序处置到位。
二、明确职责,分类处置
根据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及职责分工,结合各部门机构改革组织实施工作方案,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
(一)加强配合,责任落实到岗到人。机构改革涉及部门(单位)要按照市机构改革有关要求加强工作协调配合,明确专人负责办理资产清查、资产划转等事项并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在改革过程中因人员变动的,要做好工作交接,不得因人员变动影响资产管理工作正常开展。统筹规划,倒排时间表,加快工作进度,确保按要求完成相关资产管理工作。
(二)全面进行资产清理。机构改革涉及的部门(单位)要对拟移交资产、保留资产等情况进行全面清理,严格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等规定,开展清查、登记工作,真实全面反映资产状况,确保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实相符。
(三)涉及部分资产划转程序。机构改革涉及的部门(单位)部分资产划转的,由划出方对拟划转资产完成清查后形成资产划转方案,经划出方和接收方协商一致,有主管部门的分别报各自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划出方主管部门报市财政局按规定履行资产处置审批程序,无主管部门的直接报市财政局审批。经批准后,划出方和接收方做好资产划转工作,并及时调整相关账务。
(四)涉及整体资产划转程序。机构改革涉及的部门(单位)资产整体划转至其他部门(单位)或多个部门(单位)资产整体合并到新组建部门(单位)的,划出方对资产进行全面盘点清查、登记造册,接收方或新组建部门(单位)整体接收相关资产,并积极组织开展整体资产清查,按要求将资产清查报告以及划转交接表报送市财政局进行审批。依据市财政局审批意见办理资产划转,并及时调整相关账务。
三、主动作为,严格落实
做好市机构改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相关部门(单位)责任重大,要整体谋划,主动作为,规范管理,扎实推进,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一)规范资产划转程序。机构改革涉及部门(单位)要在清查的基础上,编制划转资产清单,拟划转资产应当要在清查的基础上,编制划转资产清单,拟划转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涉及纠纷等历史遗留问题要由划出方和接收方妥善研究处理方案。在资产划转过程中,程序要规范,手续要齐备。资产交接手续完成后,划出方、接收方要按照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作相应调整,确保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实相符。
(二)严肃资产处置纪律。机构改革涉及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改革过程中,要按照资产调整和资产处置方案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漏报、瞒报、隐匿和违规处置国有资产。发现违反规定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划转资产注意事项。各涉改部门(单位)应严格按照《四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四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规定》,文件要求,自机构挂牌成立之日起及时完成资产清查和资产划转方案上报工作。
附件:资产划转套表 (邮箱文件中心内自行下载
邮箱spgzzxgg@163.com )
联系人:王丹、张诗慧
联系电话:3261822、3261827
四平市财政局
2021年3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