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财政局 2021-02-05
来源:四平市财政局
转发《关于疾控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四财税〔2021〕29号
四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现将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疾控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吉财税〔2021〕45号)转发给你单位,请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关于疾控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吉财税〔2021〕45号)
四平市财政局 四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月29日
附件:关于疾控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docx
[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