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财税〔2021〕30号
市直各部门,各区(开发区)财政局:
现将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吉财税〔2021〕16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吉财税〔2021〕16号)
四平市财政局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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