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单位:四平市财政局
受委托单位:四平市罚没管理办公室
为贯彻中央、省、市关于进一步深化罚没管理意见要求,充分调动罚没管理执法力量,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罚没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吉林省罚没和扣押财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市罚没管理工作实际,决定落实罚没管理委托执法工作,将罚没管理行政执法职权委托给四平市罚没管理办公室负责实施。
一、委托执法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吉林省罚没和扣押财物管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二、罚没管理行政执法委托的职责范围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罚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市本级具有行政执罚职能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罚没管理工作;
(三)指导所属市(区)的罚没管理工作,汇总罚没收入相关报表;
(四)负责对罚没财物、扣押款专户实行监管,确保罚没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委托。
3.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政府法制部门和上级业务部门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要加强执法能力建设,确保符合接受委托条件。
2、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4.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5.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向委托单位报告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四、委托期限
从2021年1月2日至2022年1月2日止。
四平市财政局
2021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