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 |||||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 |||||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的情形 | 不予处罚的依据 | 备注 |
1 | 对违反财政、会计等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 四平市财政局 | 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三款 | |
2 | 对违反财政、会计等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 四平市财政局 |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 |
3 | 对违反财政、会计等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 四平市财政局 |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 |
4 | 对违反财政、会计等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 四平市财政局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 |
5 | 对违反财政、会计等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 四平市财政局 |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 |
6 | 对违反财政、会计等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 四平市财政局 | 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 |||||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从轻处罚的情形 | 从轻处罚的依据 | 备注 |
1 | 对违反财政、会计等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 四平市财政局 |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 |
2 | 对违反财政、会计等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 四平市财政局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 |
3 | 对违反财政、会计等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 四平市财政局 |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 |
4 | 对违反财政、会计等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 四平市财政局 |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 |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 |||||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减轻处罚的情形 | 减轻处罚的依据 | 备注 |
1 | 对违反财政、会计等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 四平市财政局 |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 |
2 | 对违反财政、会计等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 四平市财政局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 |
3 | 对违反财政、会计等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 四平市财政局 |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 |
4 | 对违反财政、会计等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 四平市财政局 |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 |
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 |||||
序号 | 行政强制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免予行政强制的情形 | 免予行政强制的依据 | 备注 |
无 | 我局无行政强制权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