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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财政局   2020-10-21   来源:四平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四平市本级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财采购〔2020〕391号

  关于印发《四平市本级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预算单位,铁东、铁西区财政局,电子卖场入围供应商: 

  为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透明度,着力推进“互联网+政府采购”工作,规范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行为,促进电子卖场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本市电子卖场运行的实际,我们重新修订了《四平市本级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四平市本级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暂行办法 

  四平市财政局 

  2020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四平市本级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运行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平市本级(含铁东、铁西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通过“四平市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以下简称“电子卖场”)实施的直购采购等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条 电子卖场是以“互联网+政府采购”为基础,充分运用云计算和大数据技术,集网上交易、网上服务和网上监管于一体的电子化平台。 

  第四条 电子卖场采购活动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高效简便的原则。 

  第五条 电子卖场通过设立特色场馆、加挂标识、搜索排序、流量引导方式,落实节能、环保、创新、扶贫、中小微企业发展等政策功能。  

    第六条 四平市财政局(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为电子卖场的监管部门,负责制定市区电子卖场管理规则,监督管理市本级电子卖场采购活动。 

  第七条 电子卖场适用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类项目。运行期间,单次及年度累计同类项目采购预算50万元以下且属于电子卖场品目范围内的货物、服务类项目,市内各单位可通过网上超市、在线询价、反向竞价、网上服务市场等模块采购。 

  第八条 电子卖场由政采云有限公司负责平台搭建、技术支持、数据维护、数据安全、运行管理。 

  第二章  采购当事人权责 

  第九条 采购人、供应商为电子卖场采购当事人。 

  第十条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市本级(含铁东、铁西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 

  第十一条 供应商是指依法纳入四平市电子卖场供应商库(含引用省财政厅招标入围的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十二条 采购人通过电子卖场采购的,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50万元以下); 

  (二)执行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 

  (三)按照电子卖场采购程序实施采购; 

  (四)按照电子卖场采购订单进行收货、验收、付款; 

  (五)与供应商发生纠纷的,按照电子卖场采购结算单或者合同约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六)积极实行绿色采购,对纳入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实行强制或优先采购; 

  (七)采购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电子卖场采购工作,做好本单位用户账号、密码管理、工作流程及操作权限的配置维护等工作,确保本单位信息安全。 

  (八)财政部门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供应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四条 供应商应按用户注册协议及承诺履行以下义务: 

  (一)提供的产品质量、配置、服务等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标准; 

  (二)加强库存、价格等商品信息维护管理,确保商品信息全面、真实、准确、可靠; 

  (三)电子卖场商品价格调整、商品主要属性、服务承诺等可能影响履约重大信息变更的,供应商应在变更发生后及时提交信息变更申请; 

  (四)及时确认电子卖场订单、结算单或者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五)提供商品必须与采购人采购订单上的物品及数量一致; 

  (六)承诺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供应商应配备专人负责电子卖场平台交易相关业务工作,包括商品及服务信息的维护,采购单(含订单、竞价单、报价单、需求单、询价单等)业务处理,以及业务咨询、纠纷处理等。 

  第三章  供应商及商品维护管理 

      第十六条 供应商参与电子卖场采购活动,应通过吉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平台和四平市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平台完成供应商注册,加入吉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和四平市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供应商库。 

  第十七条  供应商发布和维护的商品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提交的商品应为可查询的市场通用商品,且为该品牌原厂生产商品; 

  (二)商品的价格不得高于其他同类采购渠道的价格; 

  (三)供应商应当具备良好的本地化供货、安装调试、售后服务等能力; 

  (四)商品的市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在电子卖场同步调整和更新; 

  (五)供应商应保证上报材料和发布商品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如存在弄虚作假,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供应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子卖场注册和交易资格自动终止: 

  (一)自主申请注销; 

  (二)被列入失信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等; 

  (三)受到“政府采购市场进入”行政处罚,且在执行有效期; 

  (四)发布国家禁止出售商品的; 

      (五)发布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及盗版商品的。 

  第四章  采购方式和流程 

  第十九条 电子卖场四种不同采购方式及相关流程。  

  网上超市:是供应商对其所提供产品等相关信息在网上进行维护,采购人在网上实施直接订购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建议适用零星的办公商品采购。 

  在线询价:是采购人向供应商发出采购产品信息的需求,通过自定义需求、指定参数模板方式发出询价单。在线询价的公示日期不能少于3个工作日,最终3家及以上供应商参与报价作为有效询价。所有供应商可以自行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交响应表和报价单,在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需求且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报价最低的为成交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模式。适用于集成类项目或商品的技术参数精细化要求较高的项目。 

  反向竞价:采购人通过网上电子化方式实施采购,推荐或指定特定品牌、型号商品生成竞价单。第一轮参与反拍3家以上的,且成交前一轮报价不少于2家供应商参与报价作为有效反向竞价。由多家供应商在约定的时间内依次出价,最后由全部满足采购需求且出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模式。适用于采购需求为同品牌同型号的批量采购项目。 

  网上服务市场:服务类采购有直接采购、二次竞价两种交易方式,10万以内服务可通过直接订购的进行交易,超过10万少于50万的服务可以通过二次竞价的方式交易。 

  第二十条 以上四种交易方式具体操作细则,以平台已设定好的规则为准。供应商接到采购人直接采购订单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直购订单确认,并在采购合同签订1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发货。 

  第五章  履约验收 

  第二十一条 采购订单或合同生效后,供应商应按协议、合同约定提供商品及服务,及时将商品、发票等配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采购人应及时予以验收确认。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收货或接受服务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按照采购单或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及评价,并将相关信息录入电子卖场系统。电子卖场系统将根据验收评价规则,计算供应商“满意度指数”,更新供应商信息并公布。 

  采购人完成采购评价30日内,可对供应商进行追加评价。验收通过30日未进行评价的,电子卖场系统按100%满意度自动记录该次评价。有特殊情况需延期验收的,双方应事先达成一致意见。 

  验收发现供应商在履约中存在问题的,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追究供应商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应当及时发起结算,支付方式可使用公务卡支付、转账支付或支票支付。 

  电子卖场采用货到付款或账期结算方式,其中账期结算周期一般不超过30天。 

  第二十四条 供应商应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约定、服务承诺以及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规定,履行商品更换、退货、修理等售后服务。 

  第二十五条 采购人应当通过电子卖场采购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或服务(卖场中暂无的货物和服务除外),并做好单位内控管理。采购人择优选定供应商及商品,其中网上超市系统发起订购,供应商在约定时间内确认订单并供货。网上超市商品价格为采购最高限价,采购人可通过协商议价方式降低采购成本。相同商品在其他市场价格更低的,采购人可从其他渠道采购,在报销时提供网上超市最低价格截屏作为报销凭证之一。 

  电子卖场采购商品的保修期不得少于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保修期满后,如供应商继续提供维修、保养服务,有关服务及所需材料、配件收费,按采购合同约定价结算。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根据工作流程,对电子卖场各有关当事人,在效能、价格、诚信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分级预警设置。各有关当事人应及时处理预警信息。财政部门应加强对预警处理的监管,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后期商品巡检系统对网上超市商品进行价格巡检。对预警处理不及时的,可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扣减“满意度指数”、限制操作权限、取消相应资格等措施予以惩戒。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在电子卖场采购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八条 运维单位发现供应商发布国家禁止出售商品或信息,或涉及侵犯他人隐私等的,经报备市政府采购中心后,可直接予以删除。 

  第二十九条 网上超市供应商被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除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外,由市政府采购中心责令其纠正,并对其作出相应诚信及预警等处理,同时报财政部门备案。拒不纠正、情节严重或涉及行政处罚的,应移送财政部门查处。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发生一次,扣减5分诚信分及黄色预警1次,并依据入围协议及督促运维单位按平台管理协议追究其相应责任: 

  1.网上超市商品销售价格高于同期大型电商自营商品平均销售价格10%及以上的; 

  2.发布的商品信息前后出现品牌、价格、图片、属性等不一致、重复等情况的; 

  3.发布商品选择类目与商品不相关的; 

  4.发布的商品与实际不符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发生一次,扣减10分诚信分及橙色预警1次,并依据入围协议及督促运维单位按平台管理协议追究其相应责任: 

  1.销售价格高于同期大型电商自营商品平均销售价格20%以上的; 

  2.交付质量不合格商品的,提供假冒伪劣商品或擅自更换配件、降低配置,以次充好的; 

  3.不当使用他人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造成不良后果的; 

  4.恶意利用规则误导采购人获取虚假商品销量、评价、满意度等的; 

  5.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限响应或确认采购订单、合同累计3次及以上的; 

  6.无正当理由不执行采购订单、合同或没有按承诺提供商品及售后服务的; 

  7.其他违反采购文件或资格征集协议约定事项或供应商承诺书事项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减20分诚信分及红色预警1次,并依据入围协议及督促运维单位按平台管理协议追究其相应责任: 

  1.销售价格高于同期大型电商自营商品平均销售价格30%以上的; 

  2.向运维单位、采购人、市政府采购中心、财政部门有关人员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与其他供应商、平台运营商、采购人、市政府采购中心、财政部门有关人员恶意串通的; 

  4.利用网上超市系统漏洞或者其他黑客手段侵入系统篡改数据或者虚构交易记录的; 

  5.拒不执行财政部门或市政府采购中心的监管措施或者拒不纠正违规、违约行为的; 

  6.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与采购人协商变更合同主要条款的; 

  7.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违法、违规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条 价格巡检处罚机制及标准 

  1.供应商被给予黄色预警两次,或累计扣减超过10分诚信分,可给予冻结下架所有违规商品; 

  2.供应商被给予橙色预警两次,或扣减超过20分诚信分,可给予暂停其1个月在电子卖场销售或停止其参与报价; 

  3.供应商被给予红色预警两次,或累计扣减超过40分诚信分,可给予暂停其3个月在电子卖场销售或停止其参与报价; 

  4.网上超市供应商被累计扣减50分诚信分的,取消其网上超市供应商资格,自取消资格起1年内不允许再次参与网上超市协议交易; 

  5.关于四平引用省本级供应商,如连续两次被橙色警告,或扣减超过20分诚信分,将取消本地区的协议确认。 

  第三十一条 询价、竞价交易处罚机制及标准 

  1.在线询价、反向竞价供应商存在成交后无故放弃、不按合同履行等违约行为的,经采购人举报,同级财政部门确认的,应扣减其20分诚信分,限制供应商报价权限1个月。 

  2.网上服务市场二次报价供应商存在成交后无故放弃、不按合同履行等违约行为的,经采购人举报,同级财政部门确认的,应扣减其20分诚信分,暂停服务协议1个月。 

  通过价格巡检结果进行扣分及违规处罚,市政府采购中心将定期在网上公示处理结果。由财政监管部门在政采云平台--诚信中心--违规/违约处理管理中进行实施,供应商收到违约/违规处理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可进行申诉,未申诉或申诉无效则3个工作日后处罚生效。 

  扣分实行年度累计和清零制,每年年终清零(不影响处罚结果及执行期限)。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市本级电子卖场供应商的商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价格抽查、市场调查,督促供应商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发现供应商存在违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 

  第三十三条 政采云有限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及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一)歧视、限制、排除和区别对待入库供应; 

  (二)私下撮合交易; 

  (三)篡改、提供虚假卖场信息; 

  (四)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采购人及供应商平时在电子卖场实际操作中获取帮助方式: 

  (一)平台各区划操作文档帮助; 

  (二)各区划平台服务群咨询; 

  (三)客服热线:400-881-7190; 

  (四)自主方式:智能机器人与在线人工客服方式; 

  (五)政策相关问题可咨询财政部门、市政府采购中心。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四平市财政局负责解释,2019年印发的《四平市本级政府采购电子商城管理暂行办法》(四财采购〔2019〕271号)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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