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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财政局   2024-09-23   来源:四平市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四财采购〔2024〕290号  

  一、项目名称 

  四平市综合养老服务示范中心运营设备采购项目(第一批)三包(项目编号:SPZFCG-XJ2024-002)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沈阳仁亿众承工业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沈阳市铁西区应昌街9-2号(1-21-5) 

  被投诉人:四平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四平市铁西区政新街2号市财政局八楼 

  三、基本情况 

  获取采购文件截止日期:2024年7月30日 

  质疑提出时间: 2024年8月6日 

  质疑答复时间:2024年8月12日 

  提起投诉时间:2024年8月20日 

  投诉事项1:我公司质疑事项1中提到“我公司在此招标中为最低价,招标文件中明确为最低价中标,但我公司未中标。我公司在收到未中标通知书时未告知我公司未中标原因”代理机构答复不属实。 

  投诉事项2:我公司质疑事项1中提到“我公司提出质疑,要求项目负责人回复,我公司在未收到回复的情况下,项目中标结果就已经公示”。此质疑代理机构未给出我公司答复。 

  投诉事项3: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填写时间的模块是一条横线,未提示我需要填写日期,此未中标原因我公司不认可。 

  投诉事项4:我公司质疑中标企业,河北省侨荣器械有限公司无参保人员,提供虚假材料。要求提供中标项目管理人员社保缴费证明(官方网站上查询)答疑函中未提供。 

  投诉请求:对我公司之前提出的质疑未给出回复的给出我们合理的回复。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质疑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认定事实如下: 

  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4不成立。 

  投诉事项3成立,违反了《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责令被投诉人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五、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从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平市财政局 

  2024年9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初审:董滢  复审:耿忠立  终审:孙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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