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财法〔2023〕157号
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监督评价局:
按照《市委依法治市办关于转发省委依法治省办<关于深入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四平市财政局结合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和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结合财政工作实际,及时调整和完善清单内容,切实提升清单编制的合法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现将《四平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此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同时《四平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的通知》(四财法〔2021〕291号)废止。
附件:1.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2.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3.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4.免于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四平市财政局
2023年4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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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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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的情形 |
不予处罚的依据 |
备注 |
1 |
对违反财政、会计等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
四平市财政局 |
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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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违反财政、会计等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
四平市财政局 |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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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违反财政、会计等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
四平市财政局 |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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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违反财政、会计等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
四平市财政局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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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违反财政、会计等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
四平市财政局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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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的情形 |
不予处罚的依据 |
备注 |
6 |
对违反财政、会计等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
四平市财政局 |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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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违反财政、会计等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
四平市财政局 |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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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违反财政、会计等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
四平市财政局 |
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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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违反政府采购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
四平市财政局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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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违反政府采购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
四平市财政局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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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违反政府采购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
四平市财政局 |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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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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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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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从轻处罚的情形 |
从轻处罚的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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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违反财政、会计等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
四平市财政局 |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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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违反财政、会计等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
四平市财政局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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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违反财政、会计等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
四平市财政局 |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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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违反财政、会计等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
四平市财政局 |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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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违反财政、会计等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
四平市财政局 |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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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违反政府采购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
四平市财政局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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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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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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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减轻处罚的情形 |
减轻处罚的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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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违反财政、会计等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
四平市财政局 |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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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违反财政、会计等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
四平市财政局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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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违反财政、会计等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
四平市财政局 |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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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违反财政、会计等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
四平市财政局 |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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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违反财政、会计等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
四平市财政局 |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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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违反政府采购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
四平市财政局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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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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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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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公章)四平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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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强制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免予行政强制的情形 |
免予行政强制的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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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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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无行政强制权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