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参照《吉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吉财资〔2022〕1188号)规定,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健全市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制度的通知》(吉财资〔2023〕6号)工作要求,市财政局结合本市实际,起草了《四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讨论稿),面向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征求反馈意见、建议,几经修改完善后,最终形成了《四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四财国资〔2023〕100号)。
主要规范办法适用管理范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性质、国有资产处置的方式、资产处置遵循的原则和规定;明确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级各部门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规范资产管理方式和管理责任,对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处置收入等处置行为及审批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国有资产处置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工作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法律责任。同时明确各区财政部门应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该办法印发后,市财政局将制定出资产处置必备相关材料的模板和处置程序,并督促指导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提供有力保障。